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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及时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发布日期: 2013/8/7 】【来源: 网站管理员 】【阅读次数: 2143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干部的关心和照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人社厅文件精神,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自201371日起,调整我市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自雇费与护理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市委老干部局综合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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