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干部的关心和照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人社厅文件精神,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自雇费与护理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市委老干部局综合二处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