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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保健疗养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7/4/18 】【来源: admin 】【阅读次数: 6147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保健疗养工作,日前,我市出台了《苏州市市区离休干部保健疗养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参加疗养的范围和条件。即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已经退休的地市职领导干部参照地市职离休干部执行。
    参加保健疗养的离休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身体状况许可,生活能够自理,经本人报名、家属签字、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委老干部局;年龄超过80周岁,身体状况许可本人又积极要求参加者,应由本人申请、家属签署意见、单位同意后报市委老干部局。
      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或已经享受等级护理费或患有下列疾病的离休干部不安排保健疗养:各种病症急性期、慢性疾病进展期且合并严重并发症、患有各类传染病、精神病、癫痫、中度以上老年性痴呆、各种恶性肿瘤尚需进行化疗或放射性治疗者,急、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者,其它重要脏器衰竭者。
     《办法》还对疗养的时间和地点作了规定。地市职离休干部保健疗养可以由一名身体健康的具有陪护责任能力的配偶或子女陪同参加,其他离休干部要求有配偶或子女陪同一起参加的,费用自理。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原则上每两年安排一次,每次疗养期限为10天。一般安排在4~10月之间。保健疗养的地点原则上以本市条件成熟的疗养院或度假村为主要场所,省内或省外邻近地区条件成熟的疗养院也可适当考虑。
     《办法》对经费的使用作了规定。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费标准由市委老干部局根据疗养的各项费用支出预算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向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确定当年度的疗养费标准,今后随着物价上涨或其它因素再作适当调整。市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所需经费,由市委老干部局每年按离休干部的人数、费用标准向市财政提出预算,市财政统一核拨所需费用。
     《办法》明确了组织单位。地市职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由市委老干部局牵头,市四套班子办公室、市干部保健办协助实施;其他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由各单位组织报名后,由市委老干部局统筹安排,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县级市可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离休干部的保健疗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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