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调整省级干部自雇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5〕60号)和《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5〕61号)的文件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省级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省级干部(含享受正省级单项待遇离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
二、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离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0元。
三、享受副省级单项及以上待遇的老红军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0元。
四、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五、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900元。
六、自雇费与护理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七、凡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护理费按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八、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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