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组织机构 工作动态 离退休干部党建 服务管理 发挥作用 队伍建设 学习园地
关于调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基数的通知(苏住建保〔2012〕4号)
【发布日期: 2013/2/25 】【来源: 综合二处 】【阅读次数: 33670 】【关闭窗口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住建保〔2012〕4号

 

 

 

 

关于调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租金)补贴基数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调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住房(租金)补贴计发基数,与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致。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住房(租金)补贴计提基数,以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准的基本离休费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增加特需费、交通费、护理费、电话费、健康疗养费、生活补贴、增发1-3个月的生活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住房(租金)补贴计提基数,以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准的基本退休费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地市级以上的增加电话费,副省级以上的增加自雇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住房(租金)补贴计发基数的调整时间与住房公积金同步,按核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调整住房(租金)补贴计发基数及补贴额。

住房(租金)补贴计发基数的最高限额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高限额相同,并同步进行调整。

五、住房(租金)补贴对象不变,仍为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比例不变,在职人员仍为基数的4.9%,离退休人员仍为基数的6.2%

六、新进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租金)补贴,按已核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发。

七、新增退休人员的住房(租金)补贴,从领取退休费的当月起,按已核准的退休费待遇计发。

八、住房(租金)补贴的资金筹措及发放渠道不变。

九、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各区可参照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版权所有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558号 邮编:21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