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老干部局、省直各单位老干部处(科):
现将《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2011年4月19日
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有效发挥信息统计数据资料的作用,更好地为老干部工作服务,根据中组部关于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指全省离退休干部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信息上报工作,离退休干部年度信息统计工作以及各项专题统计工作。
第三条 根据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各地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的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离休干部统计范围与对象是:全省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以及上述文件的有关补充文件所规定的离休条件、已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退休干部统计范围与对象是:全省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
第三章 统计依据及分工
第六条 以独立核算单位的工作性质划分单位的机关、事业、企业性质,按单位隶属关系,进行分机构统计。
第七条 原则上干部离退休前的工资或现离退休费由哪个单位管理、发放,就由哪个单位负责统计(包括易地安置的)。干部离退休费实行养老统筹社会化管理、发放的,由干部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干部离退休后单位隶属关系改变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统计;改制、破产、关闭、停产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统计;原主管单位撤销或无主管单位的,由现接受管理单位负责统计;双重管理的单位,由为主管理的一方负责统计,以谁为主管理不够明确的,由该单位的地方主管部门协调确定由哪一方统计,以不重不漏为原则;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至统计截止时间移交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仍由原主管单位负责统计。
第八条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开展离退休干部信息维护、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省辖市市委老干部局负责本地区所属离退休干部的信息维护、统计汇总工作;省直单位、省属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及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信息维护、统计汇总工作;省直属在市县(市、区)的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的离退休干部信息维护及统计汇总工作,由省级主管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章 资料管理与安全保密
第九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按规定分别建立离退休干部信息库。各级离退休干部信息库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的《全国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WINCMIS2010_江苏版》软件。离退休干部信息维护、统计报盘要按软件要求操作、按规定格式生成上报。
第十条 做好信息数据资料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根据离退休干部情况的变化,至少每半年一次对信息库数据进行更新维护,真实反映离退休干部实际情况。在离退休干部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主动与接收和转出单位联系,做好离退休干部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离退休干部基本信息、决定单位隶属关系改变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等)的更新维护和留存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信息统计工作报告制度。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并报送本地本单位信息统计数据资料。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享受副省级单项及以上待遇离休干部和享受副厅级及以上待遇退休干部的待遇调整、去世等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信息统计资料查询制度。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统计数据查询服务时,要凭正式信函,说明所需信息数据项目及用途,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查询服务,同时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统计数据资料管理。离退休干部信息和离退休干部年度统计报表属工作秘密级资料,要建立完善统计台帐、统计资料归档等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干部信息盘、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料汇编等信息统计数据资料的整理、上报、归档、移交和销毁工作。
第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信息盘、年度统计表报送必须专人送达,或通过机要交通办理。
第十五条 提高统计分析和服务水平。加强统计数据资料的分析工作,针对统计数据资料反映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深入的统计分析。抓好统计数据资料的开发运用,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实现统计服务由以提供统计数据为主向提供数据与提供咨询意见、政策建议并重的转变。
第五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统计业务处(科)室负责人要根据领导要求编制信息统计工作计划,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组织开展各项统计工作,保证信息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准确;组织统计业务培训,关心支持统计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负责建立完善信息统计工作相关制度,努力实现信息统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七条 统计工作人员要及时对离退休干部信息库进行维护,按时完成信息统计工作任务;定期分析、汇编各类信息统计数据资料,供有关领导和内部人员使用;依法独立履行统计职责,对源头信息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拒绝、抵制篡改信息统计数据资料的行为;及时汇报信息统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 加大对信息统计工作的领导力度。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干部工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把信息统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在规划部署老干部工作时要通盘考虑信息统计工作。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要给予关心过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经常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信息统计工作体制和机制。要适应老干部工作需要建立完整、科学、规范、实用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以年度统计调查为主体,以专题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为补充的统计调查体系;探索建立上下贯通、快速敏捷、信息共享的统计服务体系;建立信息采集规范化、信息处理自动化的现代统计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加强信息统计工作质量监控。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尤其是填报单位,要高度重视统计数据的填报质量,通过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请示报告制度、统计报表审核情况通报制度、统计工作考评和表彰制度、统计工作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制定一套统计数据科学评价办法,对信息统计工作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基础建设和基层工作。加强基层统计网络建设,改善基层统计工作条件。大力加强以统计信息库建设为重点的统计基础建设,配备与信息统计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计算机设备以及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统计工作软件。根据工作需要和信息技术发展,加大对信息统计工作的投入,所需费用列入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统计工作队伍建设。信息统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老干部工作的同志从事统计工作。省辖市市委老干部局要配备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县(市、区)和省直单位在配备专职人员困难的情况下,要明确兼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要关心统计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坚持把培养和使用结合起来,对长期从事信息统计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同志,要按照干部条件积极选拔任用。统计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工作。建立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实现统计业务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上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统计工作人员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为统计工作人员提供参加培训的机会,统计工作人员培训时间每年不应少于5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老干部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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